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的通知(津政发[2008]47号)

发布时间:2009-03-03 15:00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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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市制定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确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1位分管领导负责,组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条例》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充实、完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应用系统的使用及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内容;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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