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聚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丽第一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3)第70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至4月的工资1676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760元。四、驳回申请人第四项仲裁请求。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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