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科图比(天津)管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8-03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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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科图比(天津)管件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073102

泰科图比(天津)管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3703915P

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六经路11

法定代表人:Min FangEspagnol

   你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6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2018627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南北五扇门处于敞开状态,车间内弯头管件存在露天刷漆迹象。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711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8]07110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711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8071101号)以及2018716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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