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8-08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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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080603

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068219M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

法定代表人:刘超英

   涉嫌储存料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7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77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生产焦炭,检查时正在生产,你单位焦炭库有焦炭露天存放未苫盖的现象。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713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713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713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71301号)以及2018116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      邮政编码:300300

联 系 人:周含荣   李一鸣              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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