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天航双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8-17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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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天航双凯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8]081501

天津天航双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830396559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金桥路7-1

负责人:许波

   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7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79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厂区内危险废物储存间的有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的废机油与杂物混合存放现象。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730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津丽环事告字[2018]07300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730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8073001号)以及201882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你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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