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9]082603号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8101R
地址: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姜辉明
你单位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8月12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建有1台360平方米烧结机、1台265平方米烧结机、1台2000立方米高炉、1台3200立方米高炉。两台高炉配套的3座140蒸吨热力锅炉,分别是2号、3号、4号热力锅炉。你单位于2018年8月启动锅炉烟气脱硫脱硝综合治理工程。总投资4200万元用于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处理设施。
8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台2000立方米高炉和1台3200立方米高炉正在运行,3座140蒸吨热力锅炉正在运行,脱硫脱硝设施处于试运行阶段,废气经处理后通过共用烟道排出。执法人员对3座140蒸吨热力锅炉的共用烟道排放口(编号FQ-11010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型号CEMS-2000,出厂编号:CA321791088)进行现场检查。烟道排放口检查时,3座140蒸吨热力锅炉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2018年3月18日完成了该点位氮氧化物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
8月12日16时54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共用烟道排放口点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显示,颗粒物排放折算值为1.96毫克每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折算值为12.93毫克每立方米,氮氧化物为70.26毫克每立方米。目前,3座140蒸吨热力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该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值为50毫克每立方米。你单位氮氧化物在线监控数据浓度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m3。
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19年 8月 12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9]0812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12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9]081201号)及2019年8月12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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