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9]082801号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14496B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钰
你单位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4月15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现场对天津市钢管公司东丽排水管理处的废水总排放口进行了水质采样监测。经监测,该废水总排放口的总氮排放浓度为12.9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氮A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mg/l。8月1日,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你单位已在2018年6月30日同天津市钢管公司东丽排水管理处完成了协议交接。因此,上述废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相关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19年 8月 2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9]0802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9年8月2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意见中,你单位辩称天津市钢管公司东丽排水管理处目前接收了来自于无瑕街生活区、天钢、重机园等外部单位的排水。由于外部单位排入你单位的污水水质差,造成排水管理处总排口偶尔出现瞬时超标排放的情况。但你单位实际承担着区域污水处理的社会责任。请求我局综合考虑,免除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系自愿接收来自于无瑕街生活区、天钢、重机园等外部单位的排水。你单位对于保证天津市钢管公司东丽排水管理处的废水总排放口的稳定达标排放负有完全责任。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9]080201号)以及2019年8月2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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