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津丽环限字[2019]111401号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8101R
地址: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姜辉明
你单位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19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号、3号、4号动力锅炉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东丽区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动力锅炉废气总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经监测,你单位动力锅炉废气总排放口氮氧化物的排放折算浓度为62mg/m3,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标准值50mg/m3。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 10月 1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听证告知书》(津丽环限听告字[2019]1016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和依据,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称一直以来都认真执行环保各项规定,是由于地标的实行、加上处理设施技术不够成熟导致该单位废气氮氧化物数据超标,地标制定的不合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 10月 16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听证告知书》(津丽环限听告字[2019]101601号)及2019年10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
经案审小组审议,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高炉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止。
三、限制生产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限产计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
限制生产整改期间,你单位要严格实施对高炉的限制生产,要确保动力锅炉废气排放达标,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的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限制生产期间,我局将依法组织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决定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