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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9-10-18 18:14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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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政策文件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相关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协助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与土地资源整理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工作)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负责住房和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

  (三)承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公有住房出售、公房租金改革和房改资金管理。承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负责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项目计划管理,负责商品房项目准许交付使用监管,负责对单独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前期管理。拟订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六)负责直管公产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资产的监督管理、维修管理。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综合整修、装饰装修和改变用途等管理。拟订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的管理。

  (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落实举措,负责指导监督街道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及备案。负责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的指导、监督、备案。负责示范小城镇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指导、监督、备案工作。

  (八)负责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农民工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贯彻执行本市有关工程造价、招投标、合同、施工许可等相关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执业人员资格的管理。

  (九)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房地产业建设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自建住房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

  (十)指导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落实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建成交付使用(除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外)房屋的安全使用、修缮、改造、拆除和安全鉴定的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住房和建设领域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推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引导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指导推进住房和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综合协调、督促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实施;组织拟订区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新建区域内地下管网的建设施工。

  (十四)按照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负责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和改革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和各类违规行为。

  (十六)负责住房和建设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和城乡建设领域普查,统计分析,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十七)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本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依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竣工、验收并已交付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和相关监督活动,并负责直管公产房屋的使用、修缮、拆除的安全管理,按照法定职责打击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八)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负责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工作。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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