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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 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发布时间:2023-12-28 16:23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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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修订行政复议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体制机制,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的宣传新《行政复议法》,提高行政复议在本区群众中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区司法局认真梳理新《行政复议法》十项重点内容,供广大群众学习,以便于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加强行政复议宣传,也更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助推全区法治政府创建。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东丽区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复议机关,东丽区司法局是代表区政府办理区政府所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2、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3、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六、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4)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如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需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职的相关证据材料;(5)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6)证明自己主张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七、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八、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九、行政复议调解及和解

案件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开展调解、和解工作。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也可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东丽区行政复议机构接待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57号   东丽区司法局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咨询电话(工作日):84827508、84375539    邮箱地址:dlqsfj10@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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