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7日,天津某包装有限公司的一名从业人员在加工木料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经调查发现,天津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某包装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天津某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魏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魏某某处2022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0.4万元。魏某某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魏某某处2022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人民币0.6万元。对魏某某共计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23年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市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搅拌楼搅拌机有限空间点位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被劳动派遣者栗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企业仍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完善、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不规范,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违法行为。各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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