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东丽政办〔2018〕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全区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金〔2016〕152号)、《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4号)、《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7〕3号)、《市科委关于印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6〕69号)、《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强企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7〕5号)文件精神;《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和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东丽政发〔2016〕1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申请享受科技创新八条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办公场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东丽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3.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注册及办公地址自立项之日起五年内不迁离东丽区;
4.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与前一年度相比不得出现减幅现象。
二、政策措施
(一)实施科技型企业创新贡献工程。设立科技创新贡献奖励资金,用于补贴在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荣誉或在本区域经济综合贡献较大的科技型企业,补贴额度20-50万元。
(二)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工程。设立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转化扶持资金,促进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采取两种资助形式,一是申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或院企合作,企业支付经费交易完毕且取得成果并通过结题验收的合作项目,区财政支持资金按合同交易额(不含税费)的20%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二是对于创新成果自行转化的东丽区科研机构,区财政支持资金按产值5%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东丽区的科研机构转让成果给本区企业,区财政支持资金按合同交易额(不含税费)的20%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同时,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资金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区留成部分或三年内累计享受各项扶持资金总和不得超过企业三年内纳税区留成部分。
(三)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工程。设立知识产权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工作。
1.对经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立项备案的市、区两级专利试点单位,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试点单位的资助办法,东丽区给予1:1资金匹配。对获得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金的东丽区给予1:1的匹配。
2.对于东丽区区内专利试点单位,给予授权专利补贴资助,发明专利授权补贴3200元<span style="font-size:16.0pt"
(四)实施亿元以上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程。设立重点科技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认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的重大创新项目及亿元企业实施的“杀手锏”产品项目。
1.支持领军企业发展。对于市科技局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各负担50%。
2.支持亿元规模企业发展。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作为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市和区财政各负担50%。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助推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发展。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企,给予30-50万元奖励,市和区财政各负担50%。
(六)实施股改上市助推工程。设立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对市科技局评审通过获得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的企业给予支持。市财政按照股改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贴,区财政按市财政补贴额给予1:1比例配套补贴。
(七)实施科研机构引进及培育工程。支持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我区科研院所和产业技术研究院。
1.支持科研院所来津发展。
(1)对落户本区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申请市科技局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专项并通过立项的,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补助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本区投资建立子公司(产业化基地),结合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独资或绝对控股的给予150—250万元资金支持,参股或不绝对控股的给予50—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本区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结合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给予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能力建设。
产业技术研究院或衍生企业牵头承担以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为主要目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国家支持额度50%的配套资金支持。
(八)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工程。鼓励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科技部认定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科技局以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形式给予50 -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支持。东丽区给予1:1的资金匹配。
三、其他事项
(一)支持原则。对符合本意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区扶持政策规定(包括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同一事项不同支持方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评定标准。通过第三方评审后,以评审结果为依据支持。
(三)惩罚机制。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以欺瞒手段进行资金申报的,一经发现,企业除应退还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五年内不得申请东丽区财政资金支持。
(四)实施程序。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各项政策实施细则,并联合发布文件执行。
(五)申报时间。以区科委发布通知为准。
(六)政策期限。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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