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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9 15:13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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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丽)文罚字〔2019〕第F-000008号当事人:天津市滨海飞翔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葛亦楠 住所(住址):天津市市辖区东丽区跃进路39号增1号三楼 2019年04月25日15时05分至2019年04月25日15时20分,东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邢恩来(43217)、朱秀霞(432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滨海飞翔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网吧法定代表人到东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讯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东丽)文检(勘)字〔2019〕第C-0002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市工商银行东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2019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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