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津丽)应急罚〔2019〕044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滨海锐创过滤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东丽区金桥工业园凯达道2号增17号 邮编: 300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书芹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滨海锐创过滤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主要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津丽)应急检记〔2019〕3162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丽)应急责改〔2019〕3125号;证据三:询问笔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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