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政办〔2025〕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法发〔202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20〕1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面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主动参加庭审,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和协调工作,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条 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五)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情形。
第六条 每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须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不低于20%。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采取轮换制参与出庭应诉。原则上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二审等阶段的出庭负责人保持一致。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佐证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参加出庭应诉,可以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一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法制科室和业务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细化应诉提纲、制定应急预案,切实提升出庭应诉效果。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执法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维护诉讼秩序,庭审过程中禁止出现与庭审工作无关的行为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要认真参与案件庭审,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第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并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按照司法建议书的要求就相关问题向人民法院进行说明和反馈。
第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工作中要压实工作责任,积极履职担当作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好本单位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具体、负总责,引导并要求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和水平,确实积极稳妥化解行政争议。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丽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规定》(东丽政办〔2020〕2号)同时废止。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东丽政办〔2025〕7号).doc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