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天津城管《规定》:11种常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发布时间:2010-08-13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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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津城管《规定》:11种常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关注天津城管《规定》:11种常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于4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经100多天了,在《规定》涉及的9个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下,虽然《规定》的落实和群众认可度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实际效果还不理想,一些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管理和处罚。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情况,共有11种行为最为常见,百姓反映也最强烈。为了在全市范围内更大力度地打击、处罚这些行为,天津市多家单位合作开展“声讨行动”。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各种违法行为举报监督。

热线可举报

从各部门的统计来看,开车扔垃圾、城市“牛皮癣”、私搭乱盖、住宅拆改、马路摆摊、行人闯红灯、大办丧事念经烧纸钱、不文明饲养宠物、装修噪声、毁占绿地、建筑垃圾运输撒漏等11类违法行为最为常见。根治这些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加大执行《规定》的力度,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各种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更重要的是全民参与,一起来监督。为达到这种目的,每日新报与市市容园林委共同发起这次行动。并对办复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在此,公布各主管部门举报热线:

市市容园林委  28457845

市民政局   23413073

市交通港口局  23549000

市政公路局 23323852

市水务局  23022927

市建交委   23192271

市国土房管局 23111175

市综合执法局 27026222

群众支持“声讨”

在这次活动开展的同时,记者也对不少市民进行了调查。市民的反映与各部门的统计完全一致。在调查中,居民最为烦恼的就是天气一热,路边的摊贩多了,烧烤多了,早市多了,不仅脏乱而且扰民,居民们认为,路边摊与管理人员打游击,管理部门一定要坚持“占领式”治理的方式。养宠物也成为不少居民头疼的事情,宠物出门不拴狗链,不戴“口罩”的情况还是非常普遍,而且,入夏以后,宠物半夜扰民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市民们都非常支持开展“声讨行动”。更希望新闻媒体与主管部门合作,对于百姓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曝光并及时反映处罚结果。

11种违法行为具体处罚标准

■ 开车扔垃圾

拒不清除者罚500

《规定》明确了严禁由建筑物或者车辆中向外抛掷各类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 城市“牛皮癣”

拒不改正罚2000

城市“牛皮癣”一直是令人十分头疼的问题。《规定》明确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画、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私搭乱盖

拒不拆除可罚两万

《规定》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住宅拆改

逾期不改罚两万元

《规定》明确严禁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马路摆摊

拒不改正罚5000

《规定》明确严禁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 行人闯红灯

罚款50

《规定》明确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驾驶的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擅闯红灯,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鸣喇叭。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累积记分处理。

■ 小区烧纸

拒不改正罚1000

《规定》明确严禁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

■ 饲养宠物

严禁出现大型犬只

《规定》明确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携犬出户时应当自行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的排泄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

■ 装修噪声

拒不改正罚500

《规定》明确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当限制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 毁、占绿地

占压、破坏园林绿地罚款2000

《规定》明确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延迟恢复。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垃圾

必须采用密闭运输

《规定》明确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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