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大毕庄供热站燃煤锅炉改燃项目
委托方(甲 方):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受托方(乙 方):天津欣国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2年月
签订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住 所 地: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田永茂
项目联系人:王磊
联系方式:24965421
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2号
受托方(乙方): 天津欣国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五道16号B-7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 项铁丽
项目联系人: 郭斌
联系方式 :18622661999
通讯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五道16号B-7号楼602室
电话:18622938331传真:022-23772736
电子信箱:18622938331@163.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完成大毕庄供热站燃煤锅炉改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2.技术服务的范围:大毕庄供热站燃煤锅炉改燃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内容范围。
3.技术服务的内容:
(1)进行拟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现状调查;
(2)对拟建地及周边地区现状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3)进行该项目建成后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等的环境影响评价;
(4)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分析;
(5)对施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防治措施;
(6)提出环境管理措施;
(7)在以上工作内容基础上编写环境影响报告;
(8)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当甲方具备上报送审条件和准备齐全上报资料时,乙方需协助甲方进行报告送审工作,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报告修改。
4.技术服务的方式:
自合同签订生效并甲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中(1)-(4)项后组织安排人员现场踏勘,环评文件编制;乙方向甲方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当甲方具备上报送审条件并准备齐全报审材料(文件)后,乙方可协助甲方办理与此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送审及修改报告事宜。
对该项目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甲方需要技术支持服务时,可以以热线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相应技术人员将在1小时内与甲方联系,了解甲方准确需求并详细记录,同时于24小时内为甲方提供解决方案,情况复杂的,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提前告知明确的答复时间,随后组织相应的技术力量对问题进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天津。
2.技术服务期限:一年。
3.技术服务进度:自合同签订生效并甲方提供齐全技术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乙方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等为依据编制报告。
5.乙方提供的成果文件:甲方付清全部合同款后,乙方提供3份纸版和1份电子版报批版报告,供甲方存档。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按照乙方提出的资料清单逐一落实相关资料,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2)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污染源资料;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设计资料(文字材料与电子版文件),并协助乙方与可研设计单位、安全评价单位、原用地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资料交接与取得设计数据;
(3)提供现场监测、调查及相关协作工作;
(4)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建设的依据(发改委、国土部门、水利部门、规划部门等各级政府部门相关的意见、批文、文件等);
2.提供工作条件:
(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3.其他: 无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合同签订后。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费用包含现场踏勘费、编制费、专家评审费、税费等完成本合同服务所应收取的所有费用。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一次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合同签订后,乙方环评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并取得行政审批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全部费用,共计:¥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支付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浦泰支行
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五道16号B-7号楼602室
账号:77070154740026926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属商业秘密,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甲方用于本合同及相关项目的除外。
2.涉密人员范围: 所有涉及人员 ;
3.保密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 。
4.泄密责任: 按《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泄密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属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2.涉密人员范围: 所有涉及人员 ;
3.保密期限: 永久 。
4.泄密责任:应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无
2. 无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乙方提交给甲方技术报告,包括纸质成果3份和电子成果。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符合甲方要求及本合同技术要求。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符合甲方要求及本合同要求。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最终成果后10日内,项目所在地 。
第八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四 条约定,应当每延误一日,以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利息。
乙方违约责任:
1.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一、 二 条约定,应当 每日支付应付合同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逾期达3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费用,乙方应按照技术服务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乙方未达到专业相关规范及技术规定的标准或未通过验收、审批等,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重新提交,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并承担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提交时间不予顺延,否则,每延误一日,乙方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提交的成果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退还甲方已交费用。乙方提交的成果违背合法性、准确性要求的,即使已通过甲方验收,但乙方应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王磊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郭斌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协调开发过程中双方对技术需求的确认。
2. 协调开发过程中工作进度与计划执行及可能遇到的困难。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因项目进展情况,如甲方无需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费用。
3.甲方经营情况变更或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不采用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无
2. 无
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 协商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甲方提供详实、准确、有效,并加盖公章的技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无 ;
3.技术评价报告: 无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无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无 ;
6.其他: 无 ;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确保详实、准确、有效。否则,甲方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赔偿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成果而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如甲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的交付时间内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替代技术成果。
(3)若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持 伍 份,乙方持 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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