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索引号: G-3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0MB1J53398M
乙方(受托人):丞明房地产资产评估(天津)有限公司
为了满足甲方核实资产价值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就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核实资产价值涉及的存货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现就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1.委托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
1.1.委托评估目的:评估核实申报存货类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委托人核实资产价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1.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具体甲方提供的清单为准):
评估对象为甲方申报存货类资产价值;评估范围是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存货类资产。
1.3.评估基准日:2021年11月30日
2、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2.1.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仅供甲方和相关方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甲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2.2.评估报告的作用:为甲方提供与评估目的相应的价值参考依据,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且不能作为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确认的依据。
2.3评估报告内容的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征得乙方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3.1.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提交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及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
3.2.乙方应于甲方提供上述全部资料后七日内出具一式贰份资产评估报告书,并以方式提交给甲方。
3.3.在评估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乙方提交评估报告的日期往后顺延;如甲方要求加快评估工作进度、提前出具评估报告的,需经乙方同意。
4.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4.1.本项目评估费用为人民币(大写)27,000.00元。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该评估费用包含乙方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期间必须开支的食宿、交通、翻译、复制资料、函证、核准等费用。
4.2.上列评估费用甲方应在本约定书生效日支付50%,剩余50%于乙方提交评估报告时付清。因甲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应按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费用。
4.3.甲方要求扩大资产评估范围的,评估费用在原约定费用的基础上予以增加,增加的费用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如: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做好与相关当事方的协调工作;评估工作开始前,应对被评估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填制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申报表应与账、实一致。
5.1.2. 对乙方的现场评估工作应给予充分的协助合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及食宿条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对乙方评估人员中可能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5.1.3.甲方或产权持有者应当提供必要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对其提供的资料以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规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2.2.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资产评估业务。
5.2.3.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6.合同的中止履行和解除
6.1.因下述原因解除合同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总额的50%(乙方多收的应予退还):
(1)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甲方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
(3)因甲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乙方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
6.2甲方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本合同的,由甲方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7. 合同的变更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可以协商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8.1.本约定书生效以后,如一方无故终止履行本约定而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约定全部评估费用的30%计算)。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2. 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评估报告所在地,当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选择以下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9.约定书生效及其他
9.1.本约定书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完全履行本约定书全部约定的义务之日终止。
9.2.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2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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