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 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住 所: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田永茂 联系方式:24395122
受托人:天津泽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 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道津塘公路231号三楼308
法定代表人: 袁树香 联系方式:8485868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军悦里、军星辅城、鋆塘居老旧管网改造工程
地 点:天津市东丽区
投 资 额:/
工程内容:军悦里、军星辅城老旧二次热力管网改造,包括室外架空管道约1600m(单程)及支架以及配套的阀门等管件。改造涉及军悦里5栋楼,12门,军星辅城4栋楼,16门。鋆塘居改造包括阀门井、阀门的更换和改造,共涉及14栋楼,58门。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军悦里、军星辅城、鋆塘居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 、施工招标 招标代理工作。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四、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五、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六、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05月12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天津市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2号 单位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道津塘公路
231号三楼308
邮政编码: 300000邮政编码: 300210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7622958381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m17622958381@163.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发
区支行
帐 号: 帐 号:277885742605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电话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做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2、受托人的义务
2.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有权要求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代理费用总额),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受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1、委托代理报酬(见专用条款)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 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委托人未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受托人未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受托人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受托人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索赔: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总金额。 其余依法索赔。
3、争议: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合同变更或解除
1.1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1.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顺延。
2、合同生效: 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终止
3.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3.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不承担责任,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3.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合同的份数(见专用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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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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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指定的联系的人员
1、委托方: 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乔健18502218109
2、受托人:天津泽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 栾小静17622958381
三、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招标代理要求:
1、受托人对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步骤、时间安排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2、必须按照委托人对投标单位的组织、业绩、时间质量保障措施、信誉、工期保障、后期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放之前送委托人审核),以便保证项目招标的质量,达到委托人对项目招标的目的。
3、受托人不因其自身原因延误项目招标时间。
4、招标工作结束后,受托人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招标资料。
5、配合委托人完成合同签订。
四、招标代理报酬与支付
1、招标代理报酬:1)以中标金额作为计价基准价;2)以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作为计价依据;
2、招标代理报酬的币种: 人民币
3、招标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以支票、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受托人提供等额的合法发票。
4、招标代理报酬支付时间: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10日内,中标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五、其他
1、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贰份,受托人贰份。
2、补充条款:
双方对代理合同变更时另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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