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
物业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022-84375100
乙方:天津市中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纬路50号诺德中心诺城广场1号楼14层1407、1408、1409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022-26279177
乙双方根据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DLGPC-2022-52)的政府采购结果和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物业服务项目
物业类型:机关物业及食堂服务
坐落位置: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号和福山路办公楼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本体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每日对共用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问题及时上报)。
(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每日对燃气灶具开关、燃气管、减压阀等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联系进行维修,确保燃气灶具安全使用)。
(三)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的环境保洁:
1、对项目区域内(包含:先锋路和福山路办公楼及院内)的办公室、会议室、领导办公室等公共区域开展保洁服务工作。
2、对两处办公区内办公楼及庭院开展日常保洁及清扫工作,保持庭院卫生清洁。
3、根据项目需求配合甲方开展临时性保洁工作。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不涉及)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1、对院落停车场的停车顺序进行有序指引,保证车辆通行。
2、对车场的卫生环境进行清扫和维护,保证车场环境清洁。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
1、门岗秩序人员对来访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和测温。
2、门岗人员对值班岗亭内卫生进行清洁和维护,保证环境清洁。
3、门岗人员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24小时在岗值守。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1、按照甲方的要求结合实际管理情况,乙方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进行封存管理。
(八)其他委托事项:餐饮服务
1、按照要求进行食材采购,并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
2、按照要求进行早、午餐的供应工作,并做好人数统计。
3、按照要求对餐厅、后厨的环境进行日常卫生清洁和环境消杀。
4、按照要求制定每周的菜谱及食谱,并及时上报甲方相关领导。
5、按照甲方需求,安排值班餐及其他工作需要用餐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12个月。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甲方所有人员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监督甲方所有人员遵守管理规约;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五)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六)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
(七)其他:
1、审定乙方制定的菜谱、食谱内容及种类,监督乙方采买的菜品及副食调料的数量及质量情况,保证食品安全。
2、监督乙方提供的服务,如发现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开展食堂服务和物业服务(含:门岗值守、环境保洁、日常维修);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含餐饮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甲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物业项目委托给他人管理;
(八)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当甲方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九)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者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以实施;
(十一)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移交本合同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2、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甲方的场地、设施设备。
(十二)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三)接受甲方的监督,对甲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建议或整改要求应积极回应并完善服务方案;
(十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五)其他:乙方应做好物业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医疗、工伤等保险,如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意外事故等,应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含食材费)为149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玖万伍仟元整),每季度373750元(大写:叁拾柒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该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包含餐饮食材费(餐标是每人每年5000元,本项目服务时间为12个月,按126人就餐计算,12个月的食材费为630000.00元)。此项费用以甲方实际用餐人数确定具体支付金额。
(二)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三)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食材费),食堂零利润管理,且需按实际吃饭人数结算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四)付款方式如下:
按季度支付,采购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上季度服务费:37375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实际付款金额按第六条(一)款确定。
甲方开票信息:
开票人名称: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开户行账号:
开票人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号
开票人电话:022-84375100
乙方汇款信息:
收款人名称:天津市中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款人税号: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纬路50号诺德中心诺城广场1号楼14层1407、1408、1409
电话:022-26279177
开户行及账号:天津银行兴科支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用于乙方办公及仓储。
第八条、物业及物业管理交接
自本合同生效之3日起,由甲方向乙方移交下列物品和资料:
(一)食堂内相关设施设备(包含餐具、炊具、桌椅等)的清单、台账及许可资料;
(二)物业服务区域的相关点位和注意事项;
(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及相关工具;
(四)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乙方服务管辖区域的钥匙及门禁卡等。
第九条、甲方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甲方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
(二)合同期满,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向甲方办理移交事项,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在3日内仍未整改完毕,同时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四)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的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七)其他:
1、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调整等法定情形的,甲方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2、物业人员服装费(含食堂人员)、食堂保洁设备、耗材、工具、维修耗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食堂服务中所需的食材、调料、厨房设备、餐具、能源费、水费等由甲方承担。
4、垃圾清运费用由甲方承担;各项验证、接受检查等工作的办理实施由乙方完成;
第十一条、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向开发建设单位反映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场所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书面告知甲方,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解除前应报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通知)。
合同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因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直接交涉解决,包括采用诉诸法律的手段。
本合同未作明示约定,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有关涉及本合同乙方向天津市东丽区政府采购中心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合同特殊条款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叁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号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纬
路50号诺德中心诺城广场1号楼14层1407、1408、140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22-84375100电话:022-2627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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