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书
项目名称:东丽区城管委隔离酒店生活垃圾专项运输项目
项目编号:CRKJ202294
甲 方: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乙 方:天津博德尔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天津诚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12月
合同一般条款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投标人(乙方):天津博德尔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东丽区城管委隔离酒店生活垃圾专项运输项目(项目编号:CRKJ202294)的政府采购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数量、价款 单位:元
序号 |
服务内容 |
中标金额 |
1 |
为有效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隔离酒店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按照市城市管理委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对我区属地内34座隔离酒店的生活垃圾实施专人专车收运。 |
996085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玖拾玖万陆仟零捌拾伍元整 |
第二条 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乙方需要对全区34座隔离酒店的生活垃圾实施专车专运,根据目前国内国外疫情形势,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还将长期进行,因此本次招标服务期拟设定为一年。乙方每天需要配置2名固定服务人员(须在隔离酒店住宿,2名服务人员住单间),生活垃圾运输车至少配备1辆,每日2次进行隔离酒店生活垃圾收运运输。长袖橡胶手套、一次性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及垃圾桶消杀药品、大垃圾袋由甲方负责提供。
(二)服务要求
乙方服务人员须对34座隔离酒店每日循环清运。
(三)东丽区隔离点垃圾清运情况统计表
序号 |
酒店名称 |
1 |
艾扉酒店 |
2 |
汉庭酒店(空港华明店) |
3 |
麗枫酒店(开发区店) |
4 |
七天津塘公路四号桥店(红帝酒店) |
5 |
汉庭东丽商场店 |
6 |
华明都市花园 |
7 |
天天如意酒店 |
8 |
全季酒店(万新) |
9 |
七天万新村店(金叶) |
10 |
如家(先锋路店) |
11 |
东丽广场智选假日 |
12 |
津门之星津塘路店 |
13 |
骏怡酒店 |
14 |
汉庭酒店(华明店二手车市场) |
15 |
维也纳国际酒店 |
16 |
希岸(华明店) |
17 |
吉泰(万新店) |
18 |
格林豪泰(华明店) |
19 |
全季酒店(华明店) |
20 |
七天酒店(华明店) |
21 |
如家酒店(华明店) |
22 |
格林豪泰(成林店) |
23 |
华明呈尚酒店 |
24 |
优品酒店 |
25 |
锦江之星(华明店) |
26 |
华明唯庭酒店 |
27 |
丽枫(华明店) |
28 |
格林豪泰(四合庄) |
29 |
锦江之星(开发区) |
30 |
尚客优酒店(华明) |
31 |
维也纳(华明店) |
32 |
鸿腾酒店 |
33 |
银河大酒店 |
34 |
东丽湖大树园林 |
第三条 质量要求:严格按国家现行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检查验收。
第四条 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的服务期。自20年月日-20年月日。
第五条 服务地点:天津市东丽区34座隔离酒店。
第六条 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费用。
乙方银行信息:
银行账户名称: |
天津博德尔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
银行账号: |
20312019200100000220841 |
账户开户行: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东丽支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MA06XYC01A |
企业办公电话: |
022-84839768 |
第七条 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总值30%的违约金。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偿付总值30%的违约金。
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值30%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总额5‰的违约金。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不属于违约责任。
第八条 验收标准
1.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乙方承诺的服务条款必须与投标时提供的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偏差。如出现不一致,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第九条 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由甲方负责对该服务进行验收,必要时天津诚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将协同政府采购监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协同监督验收。甲方验收乙方所交的服务后填写“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并交由天津诚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验收工作由甲方负责对合同进行验收。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次乙方的投标文件属于本合同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根据《区财政局 区国资委关于加强货物和服务采购及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管理的通知》签订合同时需同时签订阳光协议(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涉及本合同乙方在招标现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乙方同样具有约束力与法律效率。
本合同共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天津诚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执二份。
甲方(章): 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乙方(章):天津博德尔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一经路12号 |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5楼5060 |
电话:022-24945285 |
电话:022-84839768 |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
附件:
阳光协议
甲方(采购人、招标人、发包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乙方(供应商、承包单位): 天津博德尔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腔投资的工程项目)领域廉政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天津市以及东丽区关于加强对货物、服务采购和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以及东丽区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收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乙方便,以及对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指定货物、材料生产厂和供应商,推销产品;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以洽谈业务、签定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高消费娱乐;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得未经采购或招投标程序而使用甲方指定的分包方和材料、设备;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货物、服务、工程的供应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四、甲乙双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单位领导或上级单位举报,并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六、本协议作为项目中标后签订正式合同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由甲乙双方互相监督执行。
七、建立廉政违约责任追究机制。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协议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阳光协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程度,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本协议规定涉及1人次或折合市场价值2000元以内,按合同总额5%且不低于给付金额5倍违约赔偿。违反本协议规定涉及2人次或折合市场价值2000元以上的5000元以内的,按合同总额10%且不低于给付金额10倍违约赔偿。违反阳光协议规定涉及2人次以上或折合市场价值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甲方有权暂停合同执行,并单方解除合同,相关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确认失信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以上违约行为的,同意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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