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固定资产咨询业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3-02-22 17:17      来源:东丽区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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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业务合同

甲方: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乙方:天津丞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丙方:丞明房地产资产评估(天津)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丙双方协助甲方对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天津市东丽区供热办截至2022930日的资产进行实物资产盘点及资产评估,经三方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咨询范围及目的

(一)资产盘点

1.协助甲方对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天津市东丽区供热办截至2022930日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形成盘点明细和清单,并协助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协助甲方对在建工程进行盘点。

(二)资产评估

对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天津市东丽区供热办截至2022930日的资产处置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根据委估资产规模和委托时间上的具体情况,遵照《资产评估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工作,为甲方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甲方的义务是:

1.及时为乙丙双方工作提供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2.为乙丙双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及时足额支付咨询费用。

三、乙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丙双方的责任是实施盘点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乙方的义务是:

1.有关资产的盘点工作在2023年   月   日之前完成。

2.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3.2023年   月   日前根据甲方确认盘点结果协助甲方更改固定资产卡片。

丙方的义务是:

1.有关资产的评估工作在2023年   月   日之前完成。

2.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3.2023年   月   日前出具评估报告。

四、咨询收费

1、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本次业务服务收费是根据乙方在本次工作中的预计工作量及所需工作技能为基础确定的本次资产盘点服务收费为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贰佰玖拾壹元贰角(RMB482,291.20)(含增值税);

2、参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文件,本次评估业务服务收费是根据丙方在本次工作中的预计工作量及所需工作技能为基础确定的,本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为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柒佰零捌元捌角(RMB157,708.80)(含增值税);

3、甲方应在本约定书经三方签字盖章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丙双方支付50%的服务费用;其余费用于乙丙双方出具相关报告终版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乙丙双方出具相关报告终版未经甲方验收合格,乙丙双方应重新出具报告,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验收合格,乙丙双方应按照各自合同金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丙双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业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丙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部分第12段所述的服务费用。

五、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本约定事项全部完成日之前有效。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本约定书签订后,如果出现未预见情况,影响乙丙双方工作的如期完成,或甲方要求提前完成咨询工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以上约定事项。

七、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乙丙三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本约定书一式玖份,甲乙丙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三方同意下列银行账户和纳税信息作为收款和付款以及发票之用:

项目

甲方

乙方

丙方

企业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天津丞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丞明房地产资产评估(天津)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纳税识别号




电话





(此页无正文,为业务约定书签字盖章页。)

甲方: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法人代表:                              

                                    

乙方:天津丞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丙方:丞明房地产资产评估(天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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