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身份证号:120102********0362):
经查,你作为建设人在华明街道卫国道南侧、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西门与武警天津市总队东侧院墙之间马路上建设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属于擅自建设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且经规划部门专业认定,上述建筑物构成违法建筑。
在执法文书送达过程中,经本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26年2月3日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东丽综执限拆字〔2026〕第026号),责令你于10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特此公告
附件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李华)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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