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先锋路与变电所路交口东南侧大实惠快餐店北侧、板面快餐店东侧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经查实,你(单位)在东丽区万新街先锋路与变电所路交口东南侧大实惠快餐店北侧、板面快餐店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东丽区万新街先锋路与变电所路交口东南侧(晓明汽修东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于十日内自行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东丽综执决催字(2026)第003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
2.拆除范围卫星图(黄色标线内)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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