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01 17:39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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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行政复议  

1.复议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2.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内。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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