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JF-2001-015)
工程名称:市政园林所方山道、香兰路等九条路缺株绿化补植工程
工程编号:CRKJ2022117
建设单位: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
施工单位:天津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
承包方:(简称乙方) 天津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市政园林所方山道、香兰路等九条路缺株绿化补植工程
1.2 工程地点:东丽区方山道、香兰路等九条路
1.3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4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清单全部内容。
1.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1136147元,含税价。
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陆仟壹佰肆拾柒元整
合同价款已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用、运输费用等全部费用及利润。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22年/月/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22年/月/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含养护部分养护至2023年12月31日。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订如下条款:
3.4.1 乙方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4.2 / 。
3.4.3 / 。
3.4.4 / 。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甲方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施工图八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开工后3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5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5.4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完毕15日内支付30%预付款。
6.2 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养护期结束后,按照最终结算价格支付剩余价款。
6.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 甲方书面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双方书面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6.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本合同总价款的3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继续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
7.2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时,保管费用/ 元由甲方承担。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7.3 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7.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7.5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直至符合甲方要求或国家、行业相关规定。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复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8.4 乙方在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10 天内将验收报告书面送至甲方或书面通知甲方已符合验收条件,甲方在收到报告或书面通知后7 天内组织验收。
8.5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8.6 乙方在验收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8套。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1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2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3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 竣工结算
10.1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15 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7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7 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
10.2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经办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妥善保护,保护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养护
11.1工程含养护部分养护至2023年12月31日,若因施工过失造成的质量事故,其损失和延长工期均由供应商负责。在养护期外,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11.2养护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5天内派人处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处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由乙方交付。
第十二条 争议,仲裁
12.1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①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13.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高书承 (委派人员和职责附后)。
13.2 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张鑫
被授权范围:施工全过程的四控、两管、一协调。
13.3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周然 。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工程协议书。
14.2 招标文件
14.3 工程项目一览表
14.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14.5 全部施工图纸
14.6 有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合同: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4.7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14.8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对本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做如下约定:
14.8.2合同中未施工部分内容,按照现场实际情况予以减除。
14.8.3施工合同以外变更项目计价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按合同已有单价执行;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按照本合同签订时天津市相关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本合同签订时天津市相关专业工程预算基价执行;
(4)人工、主要材料、机械单价依据施工当期的《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格;若发生信息价及定额基价以外项目,则双方参照相关的行业市场行情执行,以甲方和乙方协商确认价格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公司审核结果为准。
14.8.4双方在就本合同进行结算时,该结算款项需要经过甲方书面确认。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5.1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叁份,招标代理公司壹份。
1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
发包方(盖章):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园林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及电话: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福山路交叉口022-84375100 开户银行及账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邮政编码:300300 |
承包方(盖章):天津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及电话:天津市东丽区新桂路与运智道交口处东南侧蓝庭中心6-4 022-84987728 开户银行及账号: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金桥支行 邮政编码:300300 |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工程项目 |
栋数 |
结构 |
层次 |
主要工程量 |
檐高 |
跨度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造价(万元) |
其中: | |||||||
m |
㎡ |
m³ |
土建 |
暖气 |
电气 |
通风 |
煤气 |
工艺设备 | |||||||||
市政园林所方山道、香兰路等九条路缺株绿化补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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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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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供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序 号 |
材料或设备名 称 |
规 格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合 价 |
供应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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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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