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地热热源以弥补华明流芳社区部分小区热源不足项目合同

发布时间:2023-11-28 14:08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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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采购人、趸热方):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乙方(投标人、售热方):天津金丽华供热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年度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供热安全,维护趸售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购买地热热源以弥补华明流芳社区部分小区热源不足项目(项目编号:CRKJ202376)的政府采购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各方的责任,加强配合协作,依法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趸售期限、费用及范围                                

1、趸热期限:1年(2023年至2024年期间的1个供热期)

2、趸热费用:综合单价为 45.5  元/吉焦,乙方保证一个供热期可提供热量不少于18万吉焦,趸热费用据实结算。

3、趸热范围:东丽区流芳社区的芳园、香园、慈园、悦园、春庭园、绿庭园、教堂等七个换热站,约44万㎡小区及公建提供供热热源。

第二条   报价要求

1、乙方综合单价应包括:1.新建供热管道,2座泵房改造(含水源热泵),购买地热井矿权,地热井打井,井池建设、相关配电工程建设,以及项目相关二类费等投资建设费用;2.地热井维护管理,包括应急维修保障及人员工资,地热井相关水电费、地热井地热资源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等维护管理费用,即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2、以投资建设划分运营界限,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管网及设备设施的运营、维修、保养。

3、乙方应保证投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并将竣工图纸(电子版及纸质版)报甲方存档。

第三条    供热质量与调度

1、供热参数:乙方保证在甲方的供热关口表处供水温度在85-90℃范围内,正常情况下总流量不低于140吨/h(按采购人供热需求调节水量)。管网供水压力不高于1Mpa (表压),管网回水压力不低于0.1Mpa(表压)。

2、供热负荷计划: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参数进行供热安排和调整,乙方应保证在约定范围内的供热量及供热质量;

3、由于甲方原因使供热参数偏离合同要求或供热全停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责任应由甲方负责。

4、由于乙方原因使供热参数偏离合同要求或供热全停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供热量的计量

1、供热量的计量以乙方的供热关口表为准。

2、作为贸易结算用的供热关口表,须经双方认可具有检定资质的单位,利用每年四季度供热期开始前进行一次表计的校验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另行约定。校验汇总的技术资料应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作为技术档案留档。

3、表计校验时,甲、乙双方派人与检定人员同时进入现场。结算表计的定期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一方对贸易结算表计持有异议,可要求再次进行校验,若校验合格费用由异议方承担。校验不合格时,校验费由乙方承担。如果表计校验合格则继续使用。如不合格则在乙方表计未修复期间以校验合格的甲方表计数据为准,直至乙方表计恢复正常。双方对校验结果无条件接受。

    4、经检定校验后,确定计量装置不准时,趸售双方应以提出异议日算起,按校核超出的正负差额加(减)其计量允许误差范围以外部分供热流量。

5、如果运行中计量仪表发生故障,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维修校验,其间停运24小时之内的参照前一天同时间的流量数计量。计量装置停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6、计量装置应具备独立加锁条件,由趸售双方共同加锁,各自保存自己的钥匙,需要维护和抄表时,趸售双方应同时到现场。同时该装置还具有数据远传功能。

7、乙方负责计量表计的安装及维护。

第五条    供热量的统计:

供热量以乙方出口处安装的热表读数为准。

结算热量=本次结算日热表读数-上次结算日热表读数

第六条    供热量的结算:

1、趸热单价为 45.5 元/吉焦。

2、趸热双方于每月最后一天24:00点进行抄表结算。

当月热费结算费用=热单价×(本次结算日热表读数-上次结算日热表读数)

注:第一个结算日的“上次结算日热表读数”为热表的初始读数。

双方抄表确认上月实际供热量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热量结算单签字盖章手续(结算单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热费结算。

3、趸热双方采取预付热费和停热后最终结算的方式,即11月15日前支付趸热费总额的50%即4095000元,正式停热后,按整个采暖期每月结算单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补(充)水约定

供热季开始前,双方以产权分界处一次侧板式换热器为界,在工况允许的情况下,各自负责对所属管网补水工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如有未尽事项或执行中出现了问题,经双方协商可以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应自觉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3、甲方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从乙方热水网密闭系统上抽取热水使用,由此引起的地热水回灌量不足造成的损失及系统瘫痪或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热费的,应偿付违约金。

4、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供用热数量及品质供热时,应偿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水网运行曲线保证供热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超出或低于曲线5%部分的热量费用。

(3)乙方因故或无正当理由限热、停止供热,未事先通知甲方造成用热损失时,应如数赔偿甲方损失。

(4)如遇设备停机、管网泄漏等问题,乙方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备并立即开展维修抢修。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供热中断或数量、品质降低,不在本合同的补偿范围之内。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甲乙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 天灾;

(2)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 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4) 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e) 暴乱、骚乱或混乱。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次供方的投标文件属于本合同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根据《区财政局 区国资委关于加强货物和服务采购及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管理的通知》签订合同时需同时签订阳光协议(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涉及本合同供方在招标现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供方同样具有约束力与法律效率。

本合同共份,需供双方各执肆份,天津诚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执贰份。

甲方: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乙方:天津金丽华供热有限公司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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