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张小平)
张小平 :
经查实,你(单位)在 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观澜苑61-3北侧 实施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 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观澜苑61-3北侧扩建建筑物 于 5 日内自行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东丽湖街行拆字(2020)第032号)。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东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22日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20) 032 号
张小平 :
经查实,你(单位)在 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观澜苑61-3北侧 实施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 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观澜苑61-3北侧扩建建筑物 于 5 日内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东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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