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张圣松)
张圣松: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20)03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5日内,对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观澜苑61-2北侧违法扩建部分自行拆除,在此期间,你(单位)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丽东丽湖街行催字(2020)031号)。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12日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津丽东丽湖行催字(2020)031号
张圣松: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20)03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5日内,对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观澜苑61-2北侧违法扩建部分自行拆除,在此期间,你(单位)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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