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李风苹)
李风苹 :
因你(单位)在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盛锦苑13#-1室外(地点)单位、个人私搭乱盖的行为,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6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18)023号,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于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5月30日,对在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盛锦苑13#-1室外(地点)违法建设部分实施强制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津丽东丽湖街行执字(2018)第023号)。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公告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步进行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10日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津丽东丽湖行执字(2018) 023号
李风苹 :
因你(单位)在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盛锦苑13#-1室外(地点)单位、个人私搭乱盖的行为,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6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18)023号,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于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5月30日,对在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盛锦苑13#-1室外(地点)违法建设部分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
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10日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