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吕新梅)
吕新梅:
经查实,你(单位)在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月映苑34-01北侧、西侧、南侧(地点)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月映苑34-01北侧、西侧、南侧扩建建筑物于15日内自行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东丽湖街行拆字(2019)192号)。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26日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19)192号
吕新梅:
经查实,你(单位)在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月映苑34-01北侧、西侧、南侧(地点)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月映苑34-01北侧、西侧、南侧扩建建筑物于15日内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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