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观澜御景庭苑29-1产权人)
观澜御景庭苑29-1产权人:
经查实,你在东丽湖观澜御景庭苑29-1北侧实施正在私搭乱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东丽湖观澜御景庭苑29-1北侧违法扩建部分于收到该文书5日内自行改正,恢复原状。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津丽东丽湖行停字(2022)275号)。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14日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津丽东丽湖行停字(2022)275号
观澜御景庭苑29-1产权人:
经查实,你在东丽湖观澜御景庭苑29-1北侧实施正在私搭乱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东丽湖观澜御景庭苑29-1北侧违法扩建部分于收到该文书5日内自行改正,恢复原状。
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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