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杨春起)
杨春起 :
因你在东丽区东丽湖街东丽大道以南,丽湖以北寄湖苑14-2北侧、南侧、西侧实施私搭乱建的行为,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1月4日向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22)300号,经催告,你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对在东丽区东丽湖街东丽大道以南,丽湖以北寄湖苑14-2北侧、南侧、西侧违法建设部分实施强制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津丽东丽湖行执字(2022)300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3日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津丽东丽湖行执字(2022)300号
杨春起 :
因你在东丽区东丽湖街东丽大道以南,丽湖以北寄湖苑14-2北侧、南侧、西侧实施私搭乱建的行为,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1月4日向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22)300号,经催告,你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对在东丽区东丽湖街东丽大道以南,丽湖以北寄湖苑14-2北侧、南侧、西侧违法建设部分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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