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杨春起)
杨春起:
经我机关调查确认,你在东丽区东丽湖街东丽大道以南,丽湖以北寄湖苑14-2北侧、南侧、西侧实施私搭乱建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丽东丽湖街行告字(2022)300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3日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丽东丽湖街行告字(2022)300号
杨春起:
经我机关调查确认,你在东丽区东丽湖街东丽大道以南,丽湖以北寄湖苑14-2北侧、南侧、西侧实施私搭乱建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
上述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你可以主张以下( 1 )( 2 )项权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机关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楼综合执法大队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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