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3 09:26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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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杨春起)

杨春起

经我机关调查确认,你东丽区东丽湖街东丽大道以南,丽湖以北寄湖苑14-2北侧、南侧、西侧实施私搭乱建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丽东丽湖街行告字(2022)300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3713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东丽湖街行告字(2022300

杨春起

经我机关调查确认,你东丽区东丽湖街东丽大道以南,丽湖以北寄湖苑14-2北侧、南侧、西侧实施私搭乱建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

上述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你可以主张以下(1  )(2  )项权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机关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楼综合执法大队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37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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