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7 14:46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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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李桂新)

李桂新

经查实,你在东丽区东丽大道与景福路交口西北侧观澜御景庭苑29#-1-101北侧实施私搭乱盖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对东丽区东丽大道与景福路交口西北侧观澜御景庭苑29#-1-101北侧扩建建筑物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李桂新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丽东丽湖街行告字(2022)275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步进行公告

附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31117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东丽湖行拆字(2022)275

李桂新

经查实,你在东丽区东丽大道与景福路交口西北侧观澜御景庭苑29#-1-101北侧实施私搭乱盖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对东丽区东丽大道与景福路交口西北侧观澜御景庭苑29#-1-101北侧扩建建筑物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李桂新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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