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段红,王斯贤)

发布时间:2024-03-01 15:11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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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段红,王斯贤)

段红,王斯贤

本机关于202378日向你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22)264,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对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碧岭苑21#东侧扩建建筑物自行拆除,在此期间,你(单位)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丽东丽湖行催字(2022) 264 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本公告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步进行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202431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东丽湖行催字(2022)264

段红,王斯贤

本机关于202378日向你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22)264,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对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碧岭苑21#东侧扩建建筑物自行拆除,在此期间,你(单位)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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