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建设费标准放开
发布时间:2017-01-05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市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建设费标准放开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促进公平竞争,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市发改委下发文件,自2017年3月1日起放开我市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建设费标准。 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开发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企业进行配套,其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配套供电设施建设须符合配电网规划;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质量以及验收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对完成报装的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电网企业要制定详细送电计划,依法依规供电,维护电力用户合法权益。 开发建设单位所发生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执行日前开发建设企业已与电力公司签订电力设施建设相关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9号)和原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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