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天津市发改委、市水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经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我市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管网供水,并纳入水务部门用水定额管理,且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由市、区两级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取水定额》(天津市地方标准BD12/T 697—2016,BD12/T 699—2016),并综合考虑季节因素、用水基础管理情况、节水技术改造等因素,科学核定各用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非居民用水户须提供其预计用状况(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产量、用水人数、建筑面积等)数据,并经用水户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20%)以内的用水,按照自来水基本水价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40%(含40%)的用水,按照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40%以上的用水,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加收水费。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第一档为定额内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10%以内(含10%)以内的用水,按照自来水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的用水,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20%的用水,按照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水费。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随自来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
五、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原则上以自然年为一个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用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
六、资金用途
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由供水企业收缴,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
七、实施步骤
2018年制定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率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商场、宾馆、酒店等行业选择试点,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定额管理。对实施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再实施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2020年底前,在积累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本市已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该实施方案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