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发改价检处(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10-26 18:3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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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发改价检处(2018)3号

当事人: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3楼304室

法人代表:王斯恒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6月27日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

    经查实,你单位在销售融创城一期住房项目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赴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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