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7-06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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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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