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混业经营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7-30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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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混业经营应注意的问题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9月份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在这个申报期内,企业咨询问题较多的是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由于营改增推进步伐快,范围广,通过简短的申报知识培训,办税人员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还是遇到不同问题的疑惑。因此,办税人员除学习和掌握增值税基础知识外,还要学习和领会营改增方面的规章和政策。
混业经营计算应纳税额,首先要清楚应税服务税目问题,适用税目不清楚,往往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淆。由于国、地税主管机关在营改增信息比对中,税务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的,均确认为营改增企业,存在两种情况,即完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和混业经营企业。
营改增企业应税服务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应税服务税目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相应的细目选择。
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完全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项目,即完全营改增企业;如果企业经营上述范围,同时经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外的项目的,即混业经营企业。
关于混业经营企业,应分别情况,有相当多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广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存,实际只经营营业税征收项目,企业从远期目标规划也不经营增值税应税服务征收项目;也有的企业实际只经营增值税应税服务征收项目,企业从远期目标规划也不经营营业税征收项目,这种情况会长期存在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零申报,可能出现税收征管系统税收预警,浪费人力财力和信息空间资源,建议企业考虑优化调整经营范围。
另一种情况是经营增值税应税服务,同时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这种情况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企业应注意收入核算分类,准确划分增值税应税收入和营业税应税收入,分别在税务主管机关国、地税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包括兼营免税项目,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况,例如:水、电力、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综上所述,混业经营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准确划分增值税应税收入和营业税应税收入;二是准确计算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是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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