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达标要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二)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认定程序及资料报送要求
某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报送相关资料时,缺少经营场地证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齐。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明确,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必须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购置微机和“金税”专用设备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自认定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提醒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关于认定程序,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未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而无须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里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文件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别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按规定的认定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