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12-04-11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为加快城市建设,拓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融资渠道,支持建设-移交(下称:BT)模式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中的应用,统一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投融资人兼具项目融资和建设功能,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或一次性支付价款的工程项目。 二、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专章编制BT模式融资建设方案; (二) 由项目业主以招标方式确定投融资人。 三、 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 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应当作为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并在项目移交结算价款时按规定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五、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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