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4-08-29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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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按规定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摘自: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2013年按照国家规定比例5%计提了全体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但年末未实际支付使用完毕。请问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结余部分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并且在国家规定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公司按规定只计提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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