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玉、张树山、张贤、刘鸣馨、李新有及港城大道南侧约30米处、冬旭路西侧约400米处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经查实,你(单位)在港城大道南侧约30米处、冬旭路西侧约400米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位港城大道南侧约30米处、冬旭路西侧约400米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军粮城街法字[2025]7号)。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1.《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拆除范围卫星图(黄色标线内)及现场照片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