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
在天津市东丽区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服务机构。
三、受理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经营范围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车辆座位数为9座及以下,车辆经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场所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须具备)。
(七)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须具备)
四、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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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收验方式 |
收件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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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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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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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租赁场所房产证明)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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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理服务人员明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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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机构(网点)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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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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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明细表及车辆行驶证、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强险、商业保险保单 |
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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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件查验后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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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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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承诺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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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软件名称及图标,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相关许可证明 |
复印件 |
1 |
分时租赁经营模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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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调度的人员信息 |
原件 |
1 |
分时租赁经营模式提交 |
五、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备案地点及联系方式
备案地点: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运输管理科(东丽区先锋路1号);联系电话:8493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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