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民政局内地居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5-05-13 17:21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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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民政局内地居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须知

一、受理部门

东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四)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证件。

三、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

(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三)补领结婚证的提供3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四)补领离婚证的提供22寸单人近期半身同版免冠证件照;

(五)现役军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具有特殊情形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二)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户口簿;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相关事项声明表》;

(四)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3.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4.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5.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发

(一)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二)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恢复婚姻关系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三)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四)不具备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

六、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七、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咨询电话

(一)受理地点:

东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二)受理时间:

101日--次年430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51日--930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夏季伏期: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

(三)咨询电话:84376909

八、监督电话

东丽区民政局:8437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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