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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联系部门:东丽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福利科
电话:022-84375472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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