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4-06-04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 |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14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2014年具体标准为8520元。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2014年具体标准分别为25560元、38340元和51120元。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个月计发,2013年具体标准为255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发放,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供养配偶每人每月按40%计发,供养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30%计发,2014年具体标准分别为1022.4元和766.8元。我科室将严格贯彻文件精神,按照文件精神办理相关业务,切实维护好失业人员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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