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禄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我单位查处你公司涉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东丽]劳监罚告字[2024]第1-1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津东丽]劳监罚听告字[2024]第1-1号)内容详见附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东丽]劳监罚告字[2024]第1-1号)
2.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津东丽]劳监罚听告字[2024]第1-1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1: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东丽]劳监罚告字[2024]第1-1号
被告知人: 天津禄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利娇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佰卓(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BZ-67162号)
一、经调查,被告知人存在以下行为:
经查,该企业1.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2.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行政处罚依据、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150000元整罚款(壹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 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
联系人: 张棋宣、李萌 电话: 24390107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附件2: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
[津东丽]劳监罚听告字[2024]第1-1号
被告知人: 天津禄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利娇 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佰卓(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BZ-67162号)
被告知人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处1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对[津东丽]劳监罚告字[2024]第1-1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听证,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填写《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
联系人:张棋宣、李萌 电话:243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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